無建站合同等證據,但建站公司自認,終端用戶可免除賠償責任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即網站的使用者一(yi)般可(ke)(ke)以認定(ding)為軟(ruan)件的復制(zhi)品(pin)持有(you)人,只要其有(you)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知道(dao)也沒(mei)有(you)合理理由應當知道(dao)”所用軟(ruan)件為侵權(quan)復制(zhi)品(pin)的,即可(ke)(ke)免(mian)除賠償責任。
實踐中,網站使用者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提供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但如果沒有簽訂建站合同、也沒有相關的付款憑證,能否證明自己“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呢?(2021)浙02知民初194號判決書就此給出了(le)答案(an)。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訴侵權網站的使用者燕匯公司既沒有未發表答辯意見,也未提交建站合(he)同(tong)等(deng)相(xiang)關證據,但因為小目標公司自認使用(yong)了(le)米(mi)拓企業建站(zhan)(zhan)系統搭(da)建了(le)涉(she)案網(wang)(wang)站(zhan)(zhan),進而法院認為網(wang)(wang)站(zhan)(zhan)使用(yong)者燕匯公司按照《計算機(ji)軟件保(bao)護條(tiao)例》第三十條(tiao)無需承(cheng)擔賠(pei)償責(ze)任。
當然,本案燕匯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還是基于兩個必要條件:一是法院允許原告通過被訴侵權網站底部的“技術支持”添加所指向的建站公司為共同被(bei)告;二(er)是(shi)建站(zhan)公司未就(jiu)被(bei)訴(su)侵權網站(zhan)由其實施(shi)制作這一事實進行(xing)抗(kang)辯(bian)。
只是從嚴(yan)謹的(de)邏(luo)輯出發,即便如(ru)此,在案(an)證(zheng)據和當事人的(de)陳述也(ye)無法(fa)證(zheng)實燕匯公司“不(bu)知(zhi)道(dao)也(ye)沒有(you)合(he)理理由應(ying)當知(zhi)道(dao)”被訴侵權(quan)網站所用(yong)軟件為(wei)侵權(quan)復制品這一客觀事實。